平等保护、合规经营打造法治化最佳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2月25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不仅在理论上对法律与经济关系做出了最佳阐释,而且这个论断得到了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验证,可谓一语中的,切中肯綮。法治化最佳营商环境的打造,需要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企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从公权力角度看,打造最佳营商环境,需要国家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从私权利角度看,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发生的典型案例一再证明,市场主体强化企业合规意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27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总体要求第一条便是“坚持平等保护”,开宗明义明确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一涉及不同所有制性质市场主体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政策文件,是对宪法相关表述的重大发展。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法条表述看,公布施行于1982年的宪法文本,显然带有时代局限的痕迹,它对公私两种财产虽然都强调给予保护、不受侵犯,但是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语气看,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的。

而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产权保护的案件处理存在着错误的观念与操作。不仅是网络舆论中不时出现的“民营经济可以离场了”这样与国家大政方针不一致的喧嚣,而且在司法办案中对一些涉及非公经济主体的案件形成了出入人罪的严重错误。

对此,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4条针对性地提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求“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产权平等保护、涉民营经济等非公经济保障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司法政策。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同期再审或指令再审纠正了一批涉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冤错案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17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巴颜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王力军买卖玉米非法经营案,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张文中诈骗案,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无罪的辽宁赵明利诈骗案。尤其是物美集团张文中一案,更是有史以来第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再审改判无罪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这一批涉产权保护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与前一个时期刑事冤错案件纠正相比,有几个明显的区别:此前纠正的案件均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大多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程序违法问题,因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而由地方法院启动再审予以平反,而这一批案件都是涉及市场主体产权或法律地位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在原审中不存在事实证据等程序问题,冤错的原因是法院对实体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因此,有法律工作者将前一轮的纠错称为“平冤1.0版”,而这一轮的纠错称为“平冤2.0版”。

从“平冤1.0版”到“平冤2.0版”的转变,与我国40年改革开放过程中从立法上追求“有法可依”这一形式理性目标向司法中追求“良法善治”这一实质理性目标的转变相契合。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形式与实质背离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形式合法却实质不合理。有的个案甚至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张文中诈骗案和赵明利诈骗案的再审改判,都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形式理性和个案实质正义关系上做出的努力,而国家政策的出场,为法律规则意涵的澄清、为实质思考的正当化提供了依据,这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疑难案件的处理尤其是对形式违法实质无害行为的出罪,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国家层面通过政策出台、个案纠错为打造产权平等保护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市场主体却因合规意识不强而不断出现严重的刑事风险。去年4月16日中兴通讯被再次处罚,除了产品实力不足和国际贸易摩擦等外部因素,企业自身的合规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一个重要风险。引导企业强化合规意识、重视合规体系建设成为政府行业监管的重大课题。在中央深改组第35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要求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中兴二次被罚以后,中央领导再次强调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应该是企业“走出去”的前提。

自2017年5月23日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18年11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一系列关于企业合规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使2018年被业界称为中国企业的“合规元年”。

市场主体通过合规制度建设有效避免或控制法律风险,既需要政府层面形成“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监管体制机制,更需要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自身强化合规意识、创新合规管理。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开始重视企业合规这一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新种类,并开始有了很好的实践。但是在刑事风险防控领域,尚任重道远,需要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协同努力。

总之,只要国家公权力、中介组织社会权利和市场主体私权利从政策、服务和经营等领域多管齐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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